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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是嚴格審批準入,不再審批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新學科培訓機構。對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進行重新審核登記。

二是嚴格控制學科培訓時間,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

三是規範培訓服務行為,完善學科培訓管理服務平臺並動態掌握學科培訓的培訓內容、培訓教材、教師資格等信息。嚴禁超標準進行超前培訓、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提供境外教育課程等。

四是加強經營活動監管,落實將義務教育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定價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濫收費用和過度逐利行為。全面落實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預收費管理辦法。

五是嚴禁資本化運作,嚴格落實中央有關要求。學科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

六是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四條遵循了基本要求。地方標準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在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壹培訓期間的年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以確保不擁擠且易於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消防、環保、衛生和食品管理法規的要求。通過為參與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手段,可以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在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培訓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聘用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雇用外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從而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對培訓目的、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擔保條件和服務承諾等必須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