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承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及違約金可以抵減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請求權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