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確立企業第壹責任人原則。明確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廉潔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是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明確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廉潔自律,對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三是建立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其中明確,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評估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其中明確,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自檢報告(略)。
第六,加強食品召回。明確在擴大食品召回範圍、確定食品生產者召回義務的基礎上,增加了經營者的召回義務。經營者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有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業和通知情況。
第七,強化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義務。明確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生產實行檢驗記錄制度。
第八,強化網絡食品交易者的義務。其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還應當對許可進行審查。
九是加強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義務(略)
十是強化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義務。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