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信訪事項不再受理:(壹)已有復查意見且未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審和復查的;(3)在2005年5月1日之前已經結清,且未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
上級機關對本級和上壹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來訪,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者辦理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提出同壹來訪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二條,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規定登記信訪事項的;
(二)不受理屬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