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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是關於放棄訴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種類相同,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 * *同壹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方的訴訟行為為其他* * *共同訴訟人所承認,並與其他* * *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如果訴訟標的不存在* * *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 * *相同的訴訟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 *訴訟標的種類相同、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並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經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未推選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達成和解的,必須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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