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14、19條明確規定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不予處罰的非法財物,公安機關應當追回,並依法予以沒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查處期限。公安機關對超過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但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立功的。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