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以上16以下(從14生日的次日起至16生日的當日止)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然而,它並不局限於這種犯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的答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
3.《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並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綁架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