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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罷免人民代表的法律程序。
答:(1)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的,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原選區選民發出罷免要求和書面申辯意見。表決罷免要求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出的有關負責人主持。罷免案必須由原選區過半數選民通過。

(三)對於間接選舉的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聯名提出對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本級代表的罷免案;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5以上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議案。

(四)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經過審議,罷免案將由全體會議表決,壹般需要在會議期間獲得半數以上代表的同意,在閉會期間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半數以上組成人員的同意。罷免決議須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人大代表的罷免壹般要經過提案、答辯、表決、備案四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