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