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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當事人確實無法履行暫緩執行若幹年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行政強制執行只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也是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實施的,通常是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實施。

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原則上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除外。履行行政決定時,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暫時不能履行的。案外第三人在有真實原因的情況下主張對執行標的的權利。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於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時,法律沒有賦予其強制執行權的,都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法院必須認真審查,不僅要審查形式,還要審查實質。向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請,經審查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經審查不合法的,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暫時不能履行行政決定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三)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