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開戶機構的付款人授權和管理
(壹)付款人開戶機構應事先或在為付款人辦理首次收款業務時取得付款人的授權。授權書應當載明收款人名稱、付款用途、付款賬號、付款期限或條件、授權期限、服務費等事項。
(二)付款人開戶機構應根據付款人授權和本機構風險策略,設置收款業務風險防控措施。如果以非面對面方式與支付方建立授權關系,應設置更高等級的風險防控措施。
擴展數據:
2020年,付款人開戶機構通過短信、微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逐筆提示付款人收集業務信息,並及時與付款人聯系核實異常交易,提醒付款人註意風險。
提示收款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收款人名稱、付款金額、適用場景等。付款人開戶機構應當通過協議等方式向付款人明確表明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付款人同意;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合理的方式提醒付款人註意與其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協議條款。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托收業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