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NPC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要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和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經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NPC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監督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實施。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
專業性很強的法律草案可以由相關領域的專家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時,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法律修改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比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重大分歧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法律案未通過的,提案人認為有必要制定法律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和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法律應當規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