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壹樣嗎?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由人民法院的調解性質決定的。訴訟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合議庭或者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壹種方式。調解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壹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簽名蓋章,即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調解六個月後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因此沒有針對調解協議的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調解書被依法撤銷前,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