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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監督的內容
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的監督內容,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監督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實施監督。

檢察院的職權如下: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正確性和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的犯罪活動是否受到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