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領域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95平方公裏)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和監督管理。
行政機構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出租汽車行業管理。
定義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行駛裏程和時間收費的5座及以下小型載客汽車。
♂?管理原則
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壹管理、規範服務、公平競爭、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鼓勵出租汽車企業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
發展規劃
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和其他公共事業的發展相協調,並根據市場需求實行總量控制。出租汽車經營權總量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建設規模、人口流動和市場需求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行業自律
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出租汽車行業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