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壹)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單獨或者串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