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都對減刑假釋有明確規定。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提交人民法院審理裁定。人民檢察院負責全程法律監督。
?死刑緩期執行實際上需要在勞改過程中根據表現減刑或假釋,但至少需要壹半的時間。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可以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加以限制,緩刑考驗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而且無期徒刑的本意是無期徒刑,但我國法律可能是基於保護人權的考慮,刑法專門設置了無期徒刑的減刑制度。這使得實踐?沒有有效期?再來壹次嗎?有效期?機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將嚴格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如果更好地能夠真正悔罪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