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在互聯網上分發名片上的信息是壹種侵權行為,這導致名片信息的所有者受到困擾。
######
至少侵權行為已經侵犯了名片上權利人的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決定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受他人幹涉。
我國《民法通則》專門規定了對公民姓名權的保護。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有三種:
壹是幹涉他人姓名權,如幹涉他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強迫他人取任何姓名或禁止他人取任何姓名。
二是濫用他人名義。即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些活動或進行不利於自己和社會的行為,如假借他人名義報銷醫療費和差旅費。
三是冒用他人名義,如冒用他人名義發布征婚廣告。
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名片上的信息至少已經濫用了他人的姓名。因為名片上的信息結合人名已經指定了姓名,不是同名同姓的混淆,而是特定的人,所以這樣的行為顯然是侵犯了名片信息所有者的姓名權。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2004/mftz.htm。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