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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數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力消滅。

撤銷權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具有以下特征:

1.撤銷權是實體法上的壹項權利,但它不同於壹般實體法上的權利。它不能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直接強制執行,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行使。

2.撤銷權是形成權,其目的是撤銷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地位;

3.撤銷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權利,不得與債權分離。債權轉讓時,撤銷權隨債權壹並轉讓。

綜上所述,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向第三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或者以顯著低價處分財產,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的權利。撤銷權和代位權都是對債務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放棄撤銷權,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