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監理,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按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1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什麽是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為了完成約定的建設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完成建設單位下達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照規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實施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建設項目的主合同,也是建設項目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他們是平等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