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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是否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律分析:繼承開始後,執行人就是遺產的管理人。房地產經理有壹定的職責。遺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第壹百四十六條對確定遺產管理人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清點財產;(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四十八條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