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處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經濟項目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法律顧問;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5.指導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
6.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