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標的物。它是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也可以稱為合同的名稱或項目。
2.數量和質量。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應當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3.報酬或報酬。報酬或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包括報酬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合同方法。承包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將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方。
5.提供材料。在合同中,用於完成合同工作的材料非常重要。因此,《合同法》第225條和第226條分別規定了材料的提供。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選擇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6.表演的時間限制。合同應對承包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期限、移交工作成果的期限、支付報酬的期限。這些截止日期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規定。
7、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由定作方進行,主要檢查承包方完成的工作在數量和質量上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除上述條款外,合同還應約定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