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關於更換新電梯的民法條款
關於更換新電梯的民法條款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只要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雙2/3”,電梯安裝工程就可以申報實施。《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現有房屋安裝電梯,顯然屬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需要‘雙2/3’同意。以壹套六層現房住宅為例,單位為12棟專有建築,總面積為1200平方米,只要專有建築面積達到800平方米,且業主和8名業主同意。

2021,1,1生效的民法典,降低了“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投票表決現有房屋安裝電梯的門檻。

同樣,以某六層既有住宅樓壹個單元的12專有部分樓總面積為例,在取得業主和8個面積為800平方米專有部分樓業主同意的基礎上,只要達到“面積為800平方米專有部分樓3/4(600平方米)業主和參加投票的3/4(6戶)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8條

業主* * *通過業主* * * *對以下事項進行決策和表決: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