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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級的道德。
摘自傑林的《法律的目的》。這句話主要闡述了法律與道德關系的壹種模式,即葉魯內克和葉林的最低道德理論。這壹理論認為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是重疊的,法律基本上等同於壹個社會的低級道德——那個社會中的最低道德。法律是實現這壹道德要求不可或缺的強制手段,是衡量這壹道德要求的具體標準。

關於葉林

魯道夫·馮·傑林出生在德國北部的壹個小鎮上,他的父親是壹名職業律師。憑借其不朽的成就,耶林得以與薩維尼和克爾凱郭爾並駕齊驅,成為19世紀西歐最偉大的法學家,也是新功利主義(目的論)法學派的創始人。他的思想不僅對西歐,而且對整個世界都有很大影響。

論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進壹步擴展了羅馬法精神中提出的論點。通過這本書,《吶喊》不僅為他對法律的定義提供了理論基礎,即“法律是國家權力通過外部強制手段能夠保證其實現的最廣泛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而且為克服只註重邏輯、形式和概念的“概念法學”的缺陷,為引入強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結合的新功利主義法學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呼格法律哲學的核心概念是目的。他在另壹本書的序言中指出,“這本書的基本思想是,目的是壹切規律的創造者。每壹項法律規則都來自壹個目的,即壹個實際的動機。”他聲稱法律是根據人們的意願有意識地制定的,以達到壹些理想的結果。他承認法律制度的壹部分植根於歷史,但他否認歷史法學院的論點,即法律只是無意、無意識和純粹歷史權力的產物。根據他的觀點,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有意識地實現特定目的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