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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不服如何申請申訴?
法律解析:申訴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的復議請求。

1.刑事申訴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被害人、原審案件的自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

2.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提出申訴時,應提交請願書壹式三份。

3.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犯,應說明他被關押的地點;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或其他公民,應說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被告人的關系。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申訴提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經復查決定不抗訴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對人民法院尚未執行的死刑終審判決、裁定的上訴,由監獄檢察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