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對“工傷賠償申報期限多長”的回復如下:從以下規定可以看出,工傷認定申請應在1提出。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2011)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賠償: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法律客觀性: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