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工資和已付工資的區別如下:
1.應付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等。
2.實際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扣除個人所得稅、社保和公積金等應扣除的費用後實際收到的工資總額。
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應付工資,即用人單位應確保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際工資可能因個人所得稅、社保、公積金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步驟如下:
1,調查研究。政府部門將調查研究當地的就業和勞動力市場,了解當地的工資、生活成本、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各行各業的勞動力供求情況。
2.征求意見和建議。政府部門將通過征求意見建議的方式,向用人單位、工會、勞動者、專家學者征求意見建議,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和需求;
3.制定和發布。根據調查和征求意見的結果,政府部門將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數額和適用範圍,並在適當的媒體和渠道向社會公布;
4.監督和調整。政府部門將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並根據需要和條件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適應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能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勞動者還需要關註自己的實際工資是否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他們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他們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訴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供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③勞動生產率;
⑷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