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九條?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號牌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的違法信息。在查處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時,還應當查驗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並與駕駛證記載的內容核對;用駕駛證上的照片檢查持證人的長相。必要時,司機可能被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證以供核實。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十二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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