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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九條?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號牌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的違法信息。在查處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時,還應當查驗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並與駕駛證記載的內容核對;用駕駛證上的照片檢查持證人的長相。必要時,司機可能被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證以供核實。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十二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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