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七)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