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復墾以產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範圍包括產權證記載的房屋面積,以及屬於建設用地的堤壩、畜圈、林盤等附屬設施用地。關於重慶宅基地復墾政策,以宅基地加附屬設施用地面積計算。但壩地(含林地)最大面積不得超過實測合法宅基地面積的1.5倍,超出部分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填海面積以第二次調整點為準,最大分配面積不得超過填海確認的第二次調整點面積。復墾產生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扣除復墾相關費用後,按照85: 15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價不溢價時;農民分攤的票價不低於9.6萬元/畝;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攤的票價不低於1.7萬元/畝。地票溢價後,農民分攤的票價不低於654.38+0.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攤的票價不低於265.438+0.0萬元/畝。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規定》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除負責復墾在生產建設活動中受到破壞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還應當向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損失賠償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