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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近壹次修訂是什麽時候?
截至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不過2013年6月29日修改調整過壹次,但因為修改範圍不大,所以不算修改。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壹)將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病種,並予以公布。”

(二)第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和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結核病、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和新生兒破傷風。

丙類傳染病(11種)是指甲型流感(H1N1)、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利什曼病、包蟲病和絲蟲病,但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除外。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病種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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