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務員申訴制度是關於公務員對涉及其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人事處理決定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申訴復議;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的制度。公務員人事處理決定是指公務員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違紀行為或者尚未構成犯罪的壹般違法行為作出的精神處分、物質處分和職務處分的決定。精神處分是損害公務員名譽的處分,主要表現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等。物質懲罰是損害公務員經濟利益的懲罰,主要表現為降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些津貼。職務處分是損害公務員名譽、地位和物質方面的處分,主要表現為降級、撤職和開除。公務員有權對公務員的人事處理決定提出申訴,無論該決定是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作出的,還是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作出的,決策機關也有責任受理。因為即使原決策機關的人事決定是依據法定理由和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終決定。如果公務員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訴。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控告,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的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