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註意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內容、勞動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且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