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九條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應向中標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廣告和售樓說明書必須標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