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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勞動合同條款
法律分析:《民法典》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簽訂多長時間,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後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在適用期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壹條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不計算第壹日,從次日起計算。期間以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以年、月計算期間的,以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如果沒有對應的日期,則月末是該期間的最後壹天。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是二十四點;有營業時間的,停止經營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