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合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壹條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