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劃撥土地是永久產權。劃撥是用地單位經政府部門批準無償或部分安置補償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壹種方法。劃撥土地的使用期限沒有限制,但政府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原土地權利將相應終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二、土地劃撥的流程是什麽?
土地分配過程包括以下內容:
1、用地單位需要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交申請和相關文件;
2、土地利用辦公室窗口辦事人員對受理的劃撥用地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對初步列入劃撥用地目錄且材料齊全的建設項目,受理劃撥用地申請及其他用地材料,並出具《劃撥用地手續辦理通知書》;
3、土地使用部門會同局內相關處室進行現場踏勘和測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收費金額;
4、申請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窗口繳納土地使用權劃撥費用;
5、土地使用部門在五日內完成國有土地劃撥手續,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6、申請人憑《劃撥和劃撥土地手續辦理通知書》和繳款憑證到窗口領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7、用地單位憑《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