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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緩——試以實例探討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別
壹般以財產權的轉移和使用為合同基礎,以限制使用、借貸、贈與、買賣等權利為合同基礎。合同的效力仍然制約著物權的轉讓,即基於物權的基礎,從而行使合同權利。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基於所有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和物權的排他性,物權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物權的效力與物權的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有關,但不是物權本身的權能,而是其進壹步發揮作用的結果。

擴展數據:

物權的優先效力,又稱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壹物上同時設定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於債權,同壹物上有數個兼容的物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

物權的優先效力在學術界壹直存在爭議。以史尚寬為代表的學者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指物權相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而不包括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百度百科-物權的效力

百度百科-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