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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公共安全責任
法律解析:按照黨中央統壹部署和要求,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迅速啟動戰時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衛生健康等部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維護穩定工作。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散布謠言和惡意誹謗攻擊的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謠言和虛假疫情信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衛生防疫正面教育引導,堅決防止公共衛生風險向社會穩定領域傳導。要全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以及對感染患者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的核查隔離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活動的演出;(2)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密閉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