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教育領域相關專家和人士認為,疏堵結合十分必要:壹方面,提高在校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對各種形式校園貸的辨別能力;另壹方面,學生合理的資金需求也應通過正規渠道妥善滿足。
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提醒,這種以刷單為名的借款,本質上是壹種借款合同。“被騙同學簽訂的借款合同壹旦成立,被騙同學就是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債務人。由於受害者大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後續風險難以預料。”
魏表示,這起校園貸詐騙案暴露出受害人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
他建議社會和校園加強金融法律知識的宣傳,學生也要加強金融法律知識的學習,謹防上當受騙。
福州某高校團委負責人董琳表示,校園貸的滋生與大學生盲目創業或急於證明自己“經濟獨立”的心態有關。目前商業銀行為校園提供的信貸服務主要是政策框架下的助學貸款,針對大學生商業消費和創業的信貸服務相對缺乏。
“我們應該加快P2P借貸市場參與者資格審查的立法步伐,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該嚴格控制各種借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