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與債務人談判。當債務人相對強勢時,債務人壹般會主動與發包方、分包方、非法分包方等進行談判。,力爭達成還款協議。為了盡快拿到工程款,債務人往往會做出很大的讓步,只要不虧損甚至少虧損就可以達成協議,但即便如此,債務人也未必會感激。在大多數情況下,債務人希望實現不給予或拖延的目標。因此,在實踐中,談判有時會失敗。2.向討債公司求助。當債務人拒絕支付項目債務時,壹些債務人選擇向催債公司尋求幫助以收回項目債務。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因為討債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壹定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討債公司已經與法律的灰色地帶漸行漸遠。在討債公司自身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前提下,很難保證其討債行為完全合法。因此,找討債公司是壹把雙刃劍。如果用得好,它將迅速收回項目欠款。如果用不好,它會割傷自己。3、法律途徑所謂法律途徑,無非是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的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通過訴訟追回欠款仍是最佳途徑。甚至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可以作為中間人做債務人的工作,同時債務人也做出壹些讓步。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很容易達成和解,然後簽署和解協議。當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協議就足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應當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