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符合下列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願是真實的;
3.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和解補償協議的內容符合公序良俗;
5.其他合法有效的條件等。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補償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賠償是指賠償方存在法律過錯,如侵權或違約,需要承擔賠償對方全部損失的法律後果,包括精神賠償。賠償是指賠償人沒有法律上的過錯,只是因為合法實施的法律行為對另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損害。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給予補償。
2.不同特點:補償是補充性的,補償是懲罰性的。因此,如果獲得補償,其價值必須小於相應目標的補償金額。懲罰性是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懲罰,賠償只是彌補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具有懲罰性。
3.數額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情形補償,如壹年壹個月。賠償規定為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如果經濟補償金為654.38+萬,則賠償金為20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