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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很多刑事案件,最後都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
刑事案件的起訴和不起訴是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審查調查情況,綜合考慮法律事實、證據和案件情況作出的法律決定。實踐中,可能導致刑事案件最終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因素有很多。以下是壹些常見原因:

1.本案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在審查調查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證據不足的,將作出不起訴決定。

2.罪行相對較輕。犯罪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檢察機關可以考慮不起訴或者不起訴。

3.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已過。壹些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是有限的。如果從案件發生到審查起訴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檢察機關將無法起訴。

4.犯罪嫌疑人自願賠償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能夠主動賠償被害人並取得其諒解的,檢察機關也可以考慮不起訴或者不起訴。

5.嫌疑人很年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18周歲以下的人犯罪,應當適用特別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出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決定。

總之,刑事案件起訴或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根據法律和實際情況綜合判斷作出的決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