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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頒布了多少法律法規?
壹:美國有憲法、民法、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商法、公司法、刑法、訴訟法、管轄權法、殘疾人法和國防教育法。

二:美國法起源於英國法,並根據美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許多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除了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方面沒有統壹的立法權;刑事、民事和商業事項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三。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成文法。當法案在參眾兩院以簡單多數通過,然後由總統簽署時,立法就完成了,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該法案必須得到參議院和眾議院半數議員的批準,然後由總統簽署。

四: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如果總統未能在期限內對法案或決議發表意見並將其退回國會,該法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如果國會在此期間休會,該法案將被放棄,並且無法啟動重審(見:口袋否決)。此外,如果總統在國會會議期間否決法案或決議,成功重審的條件需要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支持。

五:國會的所有法案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可以宣布該法案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