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範圍外建房必須經過河道管理部門批準,在保護範圍內建房必須經過河道管理部門批準。具體政策需要咨詢當地河道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6月1988+00日國務院第3號令發布)。河道兩岸,應有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省或市政府頒布的《XXX省(或市)河道管理辦法》的範圍,壹般管理範圍為堤坡線外10 ~ 30m,保護範圍為堤坡線外約200m。
擴展數據
第七條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和省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保障堤防安全,維護河勢穩定和行洪、通航暢通。
第八條為建設和發展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等跨河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河道管理機構審批。
第九條修建橋梁、碼頭等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防洪標準確定的河道寬度進行,不得縮小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根據防洪和航運要求預留壹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河管線的凈空高度必須滿足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