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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有哪些法律規定?
《交強險條例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和被保險人。

第六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在每次保險事故中對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其中,無責任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穩定,如不采取治療措施將有生命危險,或者造成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明顯延長病程的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交通事故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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