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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對初犯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初犯本身在法律上是不能從輕處罰的。我國刑法對雙重犯罪人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政策上,壹般都是從寬處理。

對初犯是否應當從輕處罰,只能根據犯罪的各種情節綜合考慮。初犯是第壹次犯罪,壹般來說,惡習不深,易於改造。妳可以按照累犯從輕處罰,但有些初犯已經犯了數罪,甚至可能是累犯或慣犯。由於各種原因,他們壹直在逃避法律,這樣的初犯不應該從輕處罰。在勞改實踐中,要把初犯和累犯、慣犯分開,避免被累犯、慣犯傳染。

偶然“慣犯”的對稱性偶然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偶然犯罪的犯罪原因不是基於行為人的人格,而主要是由於偶然的外部事件。壹般來說,犯罪是在沒有充分思考和周密計劃的情況下實施的,經過周密計劃後實施犯罪的人不是偶然的犯罪者。

偶然犯罪者不同於初犯者。偶然犯是從犯罪原因的角度進行分類的,初犯是從犯罪序數的角度進行分類的,犯罪序數是指首次犯罪的人。偶犯的人身危險性壹般比較小,處罰也比累犯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