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