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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期間是指壹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某些權利的時間。在此期間,如果當事人不行使他的權利,那麽在此時間到期後,當事人就不能再行使相應的權利。撤銷權的預定期限是多少年?邊肖將為妳回答這個問題。
壹、撤銷權的預定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五年是客觀起算標準,1年是主觀起算標準。
也就是說,需要四年半的時間才能知道有可撤銷的原因,因此只能在六個月內行使。
第二,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危及債權的行為。損害債權的行為是指會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客觀結果,從而阻礙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1)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的行為基於財產。對於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債權人不得因其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保全無關而享有撤銷權。例如,我國臺灣省《民法》第244條第3款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不適用於債務人非基於財產或僅有害於債權人對特定對象的債權的行為。
3.當債務人的行為得到支付時,債權人的撤銷權以受益人的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明知債務人的行為對其債權有害。例如,中國臺灣省《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的有償行為在行為發生時明知對債權有害的,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我國